近期,武汉火车站“砍头案”又有了新进展,砍人者被爆持有“精神二级残疾证”。

“精神二级残疾”相当于什么程度呢?根据1995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《关于统一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》,“精神二级残疾”意味着个人自理、家庭生活、职业和社交活动中至少有一项或两项有“严重功能缺陷”,并且症状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,属于“中度残疾”。

仅凭这张“精神残疾证”,目前尚不能判定砍人者能否逃过法律制裁。病人是否处于发病期,犯罪过程中是否清醒,仍需要相关精神病学机构的鉴定。

但从以往的案件数据来看,在中国,精神病患犯了罪,不承担或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;不用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的精神病人理应接受“强制治疗”,事实上真正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的也仅是少数。

根据最新的《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》,2014年全国重性精神病患者中肇事人数约为7000人。在已公开数据的省份中,江西、广西、四川三地精神病患肇事率最高,分别为1.06%、0.37%和0.32%,精神病患具体的肇事行为和刑事责任的鉴定结果则没有公开。

“精神病症”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患的“免罪金牌”?以1997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,四川3720例精神病患刑事案件资料为样本,精神病患的案件类型中“杀人”(42.7%)和“故意伤害”(21.5%)最多,以暴力刑事案件为主,“强奸、抢劫、盗窃”等位居其次,作案后果的社会影响可想而知。

其次,“杀人”和“故意伤害”的病患中,比例最高的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状,分别占两种犯罪类型的54.1%和57.4%。而精神分裂症同样是刑事责任鉴定最轻的一种,76.9% 的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,19.1%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。

而强奸、猥亵行为比例最高的“精神发育迟滞”病患,58.5%最终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能力,21%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。

综合看全部精神病患的罪责结果,同样以无刑事责任能力最多,占比43.4%,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共占68.5%。

有人说,精神病患者也很可怜,四川3720例精神病罪犯中,85.4%都是初中以下学历,农民和无业游民居多,加起来占比79.7%,犯下暴力违法行为可恨又可怜,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,在案件审理后也未接受治疗,更多人被直接放回社会。

2005-2009年间,湖南省1808例无刑事能力和部分刑事能力的犯罪精神病人中,接受治疗的犯罪精神病人仅有284例,治疗的比例为15.7%(284/ 1808),超八成未接受治疗,这一比例是发生在实行“强制治疗”的湖南,其他未实行强制治疗的省市比例只会更低,尤其是在精神卫生资源、基层卫生机构整体匮乏的情况下。

世界卫生组织预防自杀合作研究中心教授Micheal R Philips2009年在中国四省进行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发现,精神障碍总患病率为17.5%,其中仅有8%曾经向专业人员求助过,5%就诊于精神科专科医生。12%的精神病患者在入院前两天有暴力行为,19%的精神分裂患者首次入院前一个月有暴力行为,26%入院前半年有暴力行为。

因此,犯罪精神病人既不承担刑事责任,又得不到应有的治疗,直接放回社会,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。

参考资料:

《372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(1997.1-2011.12)》,吕盼等,《华西医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