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上海市政府当被告零败诉率的消息引发热议。自去年五月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,民告官立案数量有了显著增加,拆迁规划、土地资源类行政机关成为最常见的“被告对象”。

在新版行政诉讼法降低行政诉讼的门槛之后的第一个月,全国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,同比往年翻了两倍,远高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总体增幅。其中原本就在民告官案件中占主流的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领域,立案数目相比较去年同期增长幅度分别高达98.8%和83.3%。高幅度的增长,一方面源自于新法的积极效果,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往年行政案件积压和难立案的现实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政府的低败诉率也并不意味着高胜诉率,因为相当多数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,或以原告撤诉告终。如2012年的撤诉率曾一度抵达峰值49.84%。而近年来,与直接审理相比,法院更倾向于争取促成政府机关与原告的和解。撤诉的案件并不会统计为行政机关败诉,与此同时,更多调解结案的方法开始出现。

然而,即使一审胜诉,原告诉求未必能够实现。调查显示,各法院行政诉讼的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往往是最高的。民告官的原告多是下了大决心,冒着大风险,若审判结果不能解决问题,还可能有二审、再审,再加上行政机关很可能在判决之后又换了一种引发矛盾的做法,原告不得不再次起诉。

《南方周末》曾报道过河南焦作的一起案件,原告自称对一处房屋拥有产权,但被告房管局却把产权证发给了第三人。虽然法院屡次判决撤销了房管局的发证行为,但原告和第三人都坚持不肯放弃对房屋产权的诉求。案件诉讼时间超过十年,原告现有裁判文书28份,然而纠纷和上诉仍在继续。

比起胜诉率的高低,原告的诉求能否真正满足,纠纷是否最终得到合理解决,审判是否独立且公正,才是更需要落实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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